tag:blogger.com,1999:blog-1022748902511587045.post2790072771533211686..comments2022-04-07T16:32:04.488-07:00Comments on 社團法人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 CMC認證組織 專家學院 專家顧問團 : 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職能基準 職能認證課程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創業百萬小學堂 台灣大學 和君 品牌 創新研發中心 品質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21 號令公布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 之搭乘空間及車(場)站。 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八、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場所。 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十一、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中華民國 經營管理 顧問團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 理事長 CMCIT認證計畫主持人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388268095550828156noreply@blogger.comBlogger1125tag:blogger.com,1999:blog-1022748902511587045.post-64085610507442767172015-10-12T21:31:43.194-07:002015-10-12T21:31:43.194-07:00這是很重要的訊息, 各機關場所應重視, 以示提醒並做改善 ,這才可降低危害風險這是很重要的訊息, 各機關場所應重視, 以示提醒並做改善 ,這才可降低危害風險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124903278702324784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