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照名稱(中文) | 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
證照名稱(英文) | Level B technician for Employment Servic |
發照單位 | 行政院勞委會中部辦公室 |
有效期限 | 終身有效 |
認證簡介 | 隨著經濟發展及開放引進外籍勞工,就業服務業務蓬勃發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家
數倍增,亦因同業競爭,產生不實廣告、超收費用等非法情事,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除已積極修改相關法令加強規範外,亦辦理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講習及測驗,以期提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素質。
乙級工作範圍: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職業介紹及人力仲介、招募、職涯諮詢輔導。
就業服務技術士之檢定架構如下:
一、 有關學科與術科之範圍,包括職業介紹及人力仲介、招募、職涯諮詢輔導等三項目,請參照規範所列各項技能種類,含技能標準與相關知識。
二、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之檢定之標準,概以就業服務管理人員應具備之熟悉相關法令、蒐集分析與應用就業市場、專業精神與職業倫理及顧客關係管理……等,為主要檢定內容 |
報考資格 | 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其「同等學力」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
1.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2.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3.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4.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5.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6.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畢業
或資格證明書者。
7.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已修滿四年級下學期,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或轉學證
明書附成績單者。
(資料來源:98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
考試費用 | 一般報檢人繳款金額770 元
申請免試學科者650 元
申請免試術科者270 元
(自99 年起限免學術,於民國101 年後停辦,改以新職類辦理)
(資料來源:98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
考試內容 | 一、 職業介紹及人力仲介(一) 熟悉相關法令(二) 蒐集、分析與應用(三) 專業精神與職業倫理(四) 顧客關係管理(五) 政府與社會資源之運用二、 招募(一) 面試技巧(二) 職務分析(三) 情緒管理與人際溝通三、 職涯諮詢輔導(一) 簡易職業心理測驗(二) 職涯諮詢技巧與分析 |
考試地點 | 依當年職訓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所定。並詳載於准考證,建議於學科測試前3天上網查詢考場位置,網址:http://skill.tcte.edu.tw/ |
考試及報名 | (一)報名表購買(報名表販售期間)
1、少量購買:於販售期間至統一超商(7-11)購買。
2、大量或少量購買: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技能檢定服務中心及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一樓服務台(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各縣市販售點可電洽05-5360800詢問或逕至網站查詢(網址http://skill.tcte.edu.tw)。
(二)全國技能檢定報名及學科測試承辦單位: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1、地址:雲林縣640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5號
2、網址:http://skill.tcte.edu.tw
3、免費諮詢專線:0800-360-800
4、E-mail:skill@mail.tcte.edu.tw
5、服務項目:受理報檢全國(含臺北市及高雄市)報檢資格諮詢、學術科報名及學科測試
6、傳真專線:05-5379009
7、服務電話:05-5360800轉報檢人資料變更 999
技能檢定職類諮詢 997
准考證及繳費收據補發 995 |
相關職務推薦 | 1. 客戶服務主管
2. 店長/賣場管理人員
3. 連鎖店管理人員
4. 門市/店員/專櫃人員
5. 售票/收銀人員 |
相關技能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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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調查顯示,組織與個人、主管與個人間的信任面臨嚴重破裂。
《管理大未來》作者哈默爾認為,這是因為個人與組織的利益,已漸行漸遠;
員工不再相信擁有權力的組織,會為自己的利益而戰;
而當權力集中時,個人的影響力減弱,更讓人對此感到忿忿不平,卻無能為力。
網路的興起,更強化了個人與組織的分裂。
當我們享受網路上的意見自由,並建立社群、提倡新思維時,
我們也更難以忍受現實生活中封閉、由上而下的階層結構。
多數企業的思考順序是「機構→個人→利益」,
但哈默爾認為,正確的順序應該是「個人→組織→影響」,員工第一,組織第二。
理由有二:
第一,組織和員工的利益落差會破壞競爭力。
因為大眾會立法限制不重視員工的企業;而不信任員工的組織,也無法善用員工的天分。
第二,我們值得為更好的企業工作,員工應該被視為「人」,而非「物」。
哈默爾認為,一個為「人」而建立的組織,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編譯、整理/陳芳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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