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9日 星期六

2025 03 29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ESG永續管理師 永續發展基礎能力測驗 淨零碳規劃管理師測驗( 淨零碳規劃管理基礎概論、淨零碳盤查規範與程序概要) ISO14064 ISO14067 ISO14068 ISO5000 ESG永續報導最新法規與規範 企業永續性盡職調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 歐盟在2023年1月發布了《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 DEI人權議題:多元平等共融(Diversity, Equity, Inclusion;DEI)金管會的管制範圍涵蓋台灣所有上市與上櫃公司(興櫃公司不在管制範圍內),總計約1,800家企業,這些公司必須在2025年前完成永續報告書的揭露。 根據金管會的要求,企業在撰寫永續報告書時需參考GRI通用準則2021年版、 SASB及TCFD等指引。報告書多年的企業,2025年撰寫新方向–雙重重大性、DEI人權議題、101生物多樣性、IFRS S2 與GRI主題管理揭露如何結合:

 

2025 03 29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ESG永續管理師 永續發展基礎能力測驗 淨零碳規劃管理師測驗( 淨零碳規劃管理基礎概論、淨零碳盤查規範與程序概要) ISO14064 ISO14067 ISO14068 ISO5000 ESG永續報導最新法規與規範 企業永續性盡職調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 歐盟在2023年1月發布了《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 DEI人權議題:多元平等共融(Diversity, Equity, Inclusion;DEI)金管會的管制範圍涵蓋台灣所有上市與上櫃公司(興櫃公司不在管制範圍內),總計約1,800家企業,這些公司必須在2025年前完成永續報告書的揭露。 根據金管會的要求,企業在撰寫永續報告書時需參考GRI通用準則2021年版、 SASB及TCFD等指引。報告書多年的企業,2025年撰寫新方向–雙重重大性、DEI人權議題、101生物多樣性、IFRS S2 與GRI主題管理揭露如何結合:

 ESG永續報導最新法規與規範

  • 張姝寧/台北 2025/03/24 03:20 
  • 王蕙珍 德國DQS Taiwan永續事業發展處永續

     隨著全球對永續議題的重視日益增加,各國紛紛制定相關規範與標準,要求企業揭露永續指標或發布永續報告書。例如,歐盟在2023年1月發布了《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英國規定優質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對TCFD建議的遵循情況。

      美國在2021年通過了簡化ESG資訊揭露的法案,同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要求企業在財報中揭露與氣候風險相關的資訊

       而香港聯交所自2019年12月起也提高了對上市公司ESG報告的要求等。由此可見,永續資訊的揭露其重要性不亞於碳減排等議題。面對這些國際間逐步加嚴的規範與法規,究竟哪些企業將受到衝擊?

     首先,需要理解台灣在永續議題上的強制執行單位主要為金管會與環境部。金管會的管制範圍涵蓋台灣所有上市與上櫃公司(興櫃公司不在管制範圍內),總計約1,800家企業,這些公司必須在2025年前完成永續報告書的揭露。

    而環境部則是針對每年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一與範疇二加總達到2.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企業進行規範。目前環境部所列管的企業共512家,當中並非全數為上市或上櫃公司。

2025年首次撰寫報告書的上市(櫃)公司應哪些注意事項

     根據金管會的要求,企業在撰寫永續報告書時需參考GRI通用準則2021年版、 SASB及TCFD等指引。

   對於初次撰寫此類報告書的企業而言,即使部分負責人員曾參加市面上的訓練課程,仍可能面臨不少挑戰。

為協助這些企業,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在2024年7月發布了一本《如何準備及編制永續報告書手冊》,而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也在同年11月聯合舉辦了「ESG 數位平台—輔助產製永續報告書」相關說明會,旨在幫助資本額較小的上市或上櫃公司完成報告書編撰。

   儘管如此,首次製作永續報告書的企業,仍需自行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包括利害關係人鑑別、利害關係人議合、重大主題決策、永續資訊的收集,以及報告內容的彙整與撰寫等核心流程。

    如果企業能在第一年內扎實建立上述三大基礎,即利害關係人鑑別、利害關係人議合以及重大主題決定,即便未來永續相關法規有所更新,仍能快速進行調整並適應新規範需求。

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

2023年一月歐盟制定的「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

取代非財務報導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NFRD),

影響約50,000家在歐盟的企業, 及15,000家德國企業,

CSRD強制規定企業報告書要依照

「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

(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編制,


第三方依據ESRS準則查證是強制性的要求。

影響的企業規模及時間表如下:









影響的企業規模及時間表。DQS

CSRD對永續報告書在品質上的要求

1. 資訊品質:企業必須保證永續發展數據的品質,

    包括真實性、可比較性、可驗證性等。

2. 雙重重大性議題:企業必須正視永續發展問題對公司內部業績的衝擊

(財務面重大性),以及公司活動

3. 對經濟、環境和人類的外部影響(衝擊的重大性)。

4. 報導期間:永續報告應與財務報表之期間一致,並包括歷史和未來資訊。5. 邊界和範疇:永續性數據應涵蓋上游、下游價值鏈中的直接和

   間接業務關係。

企業永續性盡職調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

     歐洲議會2024年七月表決通過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CSDDD要求企業組織對自身與其供應商的環境、社會影響皆進行管理。

CSDDD正式通過後,預計2027年實施,歐盟成員國兩年內將會把CSDDD轉化為當地法規,屆時就恐怕有處罰規定

CSDDD 適用及生效時間表如下:


CSDDD 適用及生效時間表。DQS

CSDDD規定必須對企業本身和供應鏈對環境和人權的潛在影響進行盡職調查,以減輕企業經營上的風險、建立申訴機制、公開報導,每12個月評估盡職調查的有效性。

CSRD與CSDDD之異同

相     同之處包括引用跨國企業OECD指引以及聯合國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內容涵蓋主題、價值鏈、年度報告、氣候變遷應對計畫、優先順序、

利害關係人協商、定義等多方 面。

   不同之處在於

CSRD專注於企業永續資訊的強制揭露

要求企業發布年度永續報告,且需透明公開永續相關議題。

CSRD以歐盟為核心,涵蓋整個價值鏈及治理議題,並設有重大性門檻,重點在財務風險與機會的識別與回應。 

CSDDD則主要針對企業供應鏈中環境及勞工權益的管理

要求企業展開盡職調查。

CSDDD的適用範圍不受歐盟或非歐盟企業限制,且無重大性門檻,

聚焦於負面風險的管控。



CSRD與CSDDD之異同。DQS

ESG 報告書最新趨勢

        對於已揭露報告書多年的企業,2025年撰寫新方向–雙重重大性、

DEI人權議題、101生物多樣性、IFRS S2 與GRI主題管理揭露如何結合:


雙重重大性:

簡單的說,雙重重大性揭露就是

除了過去以GRI為報告架構對

企業永續主題的正面/負面衝擊進行報導外,

再佐以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所發布的S2《氣候相關揭露要求》

永續準則對企業營運上因氣候相關的財務面機會與風險進行分析。

因應CSRD對於永續報告書要求採用雙重重大性揭露的品質要求,

華碩電腦在2022年ESG報告書已率先嘗試以雙重重大性方式

揭露其重大性議題。

此外,台積公司在110-111年重大性分析報告更清晰的揭露雙重重大性

,他們把其重大議題分成永續發展衝擊與組織營運衝擊進行

雙重重大性分析。除了原本衝擊性分析外,

公司的財務面的機會與風險則分成:

營收成長、客戶滿意、員工向心力、營運風險四方面分析。



雙重重大性分析。DQS

DEI人權議題:多元平等共融(Diversity, Equity, Inclusion;DEI)

近年來成為重要的討論議題。

然而,像是不歧視、人道管理、工作與訓練機會的平等、

 受到尊重以及多元化等基本人權相關議題,其實早已存在許多年。

在金管會的公司治理評鑑中提高女性主管比例要求,加上

職場霸凌事件頻傳與性別議題的持續升溫下,

DEI逐漸成為人權領域的全新象徵。以台積公司為例,

他們在2024年出版了一份人權報告書,並且在 2024年的供應商宣導會

中明確要求所有供應商必須於2025年起訂立DEI聲明或宣言。

雖然川普(Donald Trump)總統曾於上任首日廢除DEI政策,

引發些許爭議,但隨著社會責任驗廠標準和各產業規範的普及運行,

DEI相關議題顯然仍將持續受到關注,不可能因此而消失。

生物多樣性議題:

因應氣候變遷議題的持續發展,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

近年來已逐漸成為企業揭露與氣候變遷相關財務資訊的標準做法。

隨後,在 2023年9月,自然相關財務揭露(TNFD)正式發布,

為企業未來評估其營運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的財務資訊揭露樹立了

新標準。因

此,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

也決定在2024年將原本的GRI 304生物多樣性指引,

改版成為GRI 101生物多樣性(2026年開始生效)。

從GRI 304改版至GRI 101後,GRI明確擴大了生物多樣性相關範圍

的指導內容,並新增針對主題管理的揭露指引。

企業在揭露永續性指標時,需涵蓋一系列與生態系統及自然密切相關

的內容,例如

生物多樣性衝擊之鑑別、具有生物多樣性影響的地點、

生物多樣性喪失的直接驅動因子、生物多樣性狀態之變化及

生態系統服務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每個企業的營運活動都涉及溫室氣體排放,

而這些排放往往對生物多樣性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在識別永續議題時,企業不能以「我們工廠位於工業園區,

因此不會破壞生物多樣性」這類理由來草率排除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議題。

結論

由於永續相關法規的變化速度極快,企業必須隨時追蹤最新動態。

尤其是在所謂的川普(Donald Trump)2.0時代,

如何調整永續議題的策略,成為一項重要挑戰。這需要各領域專家的

深入分析與審慎評估,才能搶佔先機,為企業做出最適宜的決策,

邁向更高效的永續發展之路!





2025年3月26日 星期三

2025 03 26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ESG永續管理師 永續發展基礎能力測驗 淨零碳規劃管理師測驗( 淨零碳規劃管理基礎概論、淨零碳盤查規範與程序概要) ISO14064 ISO14067 ISO14068 ISO5000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環部氣字第1149101940號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彭啟明

 

2025 03 26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ESG永續管理師 永續發展基礎能力測驗 淨零碳規劃管理師測驗( 淨零碳規劃管理基礎概論、淨零碳盤查規範與程序概要) ISO14064 ISO14067 ISO14068 ISO5000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環部氣字第1149101940號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彭啟明

 

環境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環部氣字第1149101940號

      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彭啟明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證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任),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機構認證業務之機關(構)。

  二、查驗: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方式,執行確證、查證或重要項目評估之作業。

  三、查驗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業務之機關(構)。

  四、查驗人員:指依本辦法規定執行查驗業務之查驗員及主導查驗員。

  五、人員清冊:指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執行許可證內相關查驗業務之查驗機構所屬查驗人員登錄名單。

  六、認證:指以書面審查、總部評鑑及見證評鑑方式,評估查驗機構有能力執行查驗業務之認可作業。

  七、溫室氣體組織型查驗(以下簡稱組織型):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查驗作業。

  八、溫室氣體專案型查驗(以下簡稱專案型):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查驗作業。

  九、產品碳足跡查驗(以下簡稱產品碳足跡):指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查驗作業。

  十、查證:指查驗機構依據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盤查、自願減量專案或產品碳足跡結果之歷史數據與資訊等聲明,評估是否實質上正確之過程。

  十一、確證:指查驗機構對於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出之自願減量專案未來活動結果之聲明,評估其各項假設、限制及方法合理性之過程。

  十二、實質性門檻:針對排放量調查過程累積的錯誤、遺漏及誤導,可能影響溫室氣體決策之項目,於排放源排放量之查證差異在可容許誤差範圍內,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定量準則。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查驗機構執行查驗業務之查驗類別如下:

  一、組織型:其查驗項目如附表一。

  二、專案型:其查驗項目如附表二。

  三、產品碳足跡:其查驗項目如附表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查驗類別及其查驗項目。

第 十 條  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非公營事業之公司、財團法人、公營事業或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

  二、依申請許可之查驗類別置足額查驗人員:

  (一)組織型查驗類別下置至少三名查驗人員,其中二名為專職主導查驗員。

  (二)專案型查驗類別下置至少二名專職主導查驗員。

  (三)產品碳足跡查驗類別下置至少二名專職主導查驗員。

  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認證機構核發之溫室氣體認證證書。

第 十一 條  前條第二款查驗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國內外經教育部承認之大專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

  二、從事環境保護或管理、能源技術或管理、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管理、品質管理、農牧經營、森林管理等二年經驗;或從事查驗經驗二年以上。

  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構)辦理之訓練課程,並取得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前項查驗人員應具備下列查驗實績:

  一、組織型查驗員:應完成二件且至少十日組織型現場查驗觀察任務。

  二、組織型主導查驗員:應符合前款規定,且於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一件組織型現場全程查驗及一件組織型全程查驗案件。

  三、專案型查驗員:應完成三件且至少十二日現場查驗觀察任務。

  四、專案型主導查驗員:具備組織型主導查驗員之查驗實績或符合前款規定,且於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一件專案型全程查驗案件。

  五、產品碳足跡查驗員:應先完成二件產品碳足跡現場查驗觀察任務後,再於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二件產品碳足跡現場查驗案件。

  六、產品碳足跡主導查驗員:應符合前款規定,且於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二件產品碳足跡全程查驗案件。

第 十二 條  組織型及專案型查驗人員,至少應具備下列與申請查驗項目相關經歷之一,始得增列該查驗項目:

  一、與申請查驗項目相關之工作經驗至少六個月。但申請組織型查驗項目屬使用電力之生產及服務者,得以查驗工作經驗二年以上為之。

  二、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二件查驗案件。

  三、完成與申請項目相關訓練課程至少十六小時及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一件查驗案件。

  產品碳足跡查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與申請查驗項目相關經歷之一,始得增列該查驗項目:

  一、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查驗實績。

  二、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二件查驗案件。

  三、完成與申請項目相關訓練課程至少十六小時及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一件查驗案件。

第 十三 條  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之首批查驗人員,未能符合第十一條第二項查驗實績規定者,應具備同等能力,並於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時併同檢具證明文件。

  前項之組織型及專案型首批查驗人員應具備同等能力,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認證機構派員見證下完成一件現場查驗案件,且該案件需通過評鑑。

  二、三年內具ISO 14064溫室氣體組織型或專案型查驗實績,並通過認證機構評鑑。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條件。

  第一項之產品碳足跡首批查驗人員應具備同等能力,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認證機構派員見證下完成一件現場查驗案件,且該案件需通過評鑑。

  二、三年內具ISO 14067產品碳足跡查驗實績,並通過認證機構評鑑。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條件。

第 十五 條  前條第三款查驗作業計畫書內容規定如下:

  一、查驗機構組織編制、人員配置與職掌:說明查驗機構組織架構及各部門、人員於查驗作業中之職責。

  二、查驗類別、查驗項目及查驗依據之標準與規範。

  三、品質保證程序:說明辦理查驗作業之品質管理事項及內部稽核制度。

  四、查驗程序及方法應涵蓋以下執行重點:

  (一)合約審查、確認實質性門檻及保證等級。

  (二)組成查驗小組。

  (三)策略分析與風險評估。

  (四)查驗作業規劃至少應包含取樣計畫及人天數安排原則。

  (五)查驗作業執行應遵循事項。

  (六)查驗總結報告撰寫。

  五、查驗結果之審查及決定:說明內部技術審查機制、審查及決定人員。

  六、查驗機構標誌使用條件及處理方式:說明標誌標準式樣、使用範圍、使用期間、使用限制及違規處理等管理方式。

  七、公正性及利益衝突迴避:說明查驗機構評估及落實公正性與利益衝突迴避之方式。

  八、抱怨及申訴處理程序:說明處理抱怨及申訴之程序及相關溝通機制。

  九、查驗人員、內部技術審查人員及技術專家資格規定:說明遴選資格、訓練、評估及組成查驗小組規定。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第 十八 條  查驗機構增列許可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第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查驗機構減列許可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已取得查驗機構許可證者,因配合政府因應國際減量要求、國內淨零轉型或與事業減量協議等政策需求,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增列查驗項目,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以認證機構受理該查驗項目認證申請之證明文件替代第十四條第二款文件。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受理各項申請,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查驗機構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查驗機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因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期限屆滿前未作成展延准駁決定者,查驗機構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後至作成展延准駁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執行查驗作業。

  查驗機構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或申請展延未通過而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再次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展延准駁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停止執行查驗業務。

  查驗機構未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如需繼續執行查驗業務,應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  查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查驗機構許可證或廢止部分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

  一、依本辦法規定所提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經認證機構減列、終止或撤銷認證。

  三、自行停業或停止查驗項目。

  四、歇業或解散。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

第二十五條  查驗機構應於查驗作業前評估查驗作業具獨立性、公正性及遵循利益衝突迴避相關規範。

  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即違反獨立性、公正性及利益衝突迴避相關規範,該查驗結果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

  一、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曾參與該查驗案件之合作協議或顧問服務。

  二、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在過去三年間,曾輔導該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產品碳足跡或協助建置溫室氣體管理系統。

  三、查驗人員過去三年曾受聘於該事業。

  四、查驗人員於查驗案件結案後一年內受聘於該事業並擔任有給職之職位。

  五、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與該事業之間有確證、查證行為以外的密切商業行為。

第二十六條  查驗機構執行查驗作業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查驗作業計畫書及指派人員清冊登錄之查驗人員執行查驗作業,其中至少一名查驗人員具備該許可查驗類別之查驗項目資格。

  二、查驗機構執行查證時,應以事業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所載總排放量百分之五為定量實質性門檻,並規劃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查驗計畫。查證作業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但更換查驗員確有困難,經事業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劃之查驗計畫執行現場查驗作業,並將過程詳實記錄。

  四、完成查驗作業後,將查驗結果送請非參與該案且為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進行內部技術審查作成查驗總結報告,查驗總結報告應正確表達查驗結果。

  五、執行查驗作業之查驗人員及前款審查人員,應共同簽署查驗總結報告。

  六、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至指定資訊平台,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查驗作業七日前,上傳預定行程及查驗人員資料。

  (二)完成內部技術審查後十五日內,上傳實際行程、查驗人員資料、查驗結果、內部技術審查日期及查驗總結報告。

  (三)確認受查驗者上傳相關資料之正確性。

  (四)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報前一年查驗項目之案件數量與營業額及人員訓練紀錄。

  七、執行組織型及產品碳足跡查驗作業之相關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年,專案型查驗作業之相關紀錄應至少保存至專案計入期結束後六年。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前項第七款之查驗作業相關紀錄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獨立性、公正性或利益衝突評估紀錄。

  二、查驗作業各階段查驗紀錄,包含確證及查證發現及相關實質與非實質差異之佐證資訊。

  三、決定查驗結果之相關紀錄。

  四、溫室氣體查驗總結報告。

  五、內部技術審查相關紀錄。

  六、簽發之聲明或意見。

  未依前二項規定執行之查驗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

第二十七條  查驗機構就其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項目,每年應至少執行一件案件。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當年年底前辦理至少八小時與該查驗項目有關之訓練課程。

  查驗機構屬增列查驗項目者,應於增列年度之次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登錄於人員清冊之查驗人員每年應至少執行一件全程查驗案件。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當年年底前完成至少八小時與溫室氣體查驗技巧、方法、技術或案例分析之訓練課程。

  查驗人員屬新增登錄於人員清冊者,應於登錄年度之次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查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予減列查驗機構人員清冊所載之該查驗人員:

  一、學經歷、查驗項目實績、訓練合格等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二、參加第二十八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連續三次未取得訓練合格證明者。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於查驗機構人員清冊減列之查驗人員,三年內不得登錄於查驗機構之人員清冊。

第三十七條之一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產品碳足跡認證機構,應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四條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執行產品碳足跡認證業務。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產品碳足跡認證證書之查驗機構,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十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得執行產品碳足跡查驗業務。

         前項情形,經檢具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認證證書及產品碳足跡查驗證明文件者,得免予檢具第十三條首批查驗人員之查驗實績證明文件及第十四條第四款查驗實績證明文件。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附表(請參見PDF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