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能導向課程認證之審核指標,最新版本
共有5大構面、10個指標、31項要求,通過認證
方式共有兩種,
1.<全數符合審核指標之要求條件者>。
2.<「分析A」及「評估E」構面審核指標符合要求者,
「設計D」、「發展D」與「實施I」構面未全數符合,
將列入後續改善建議及稽核。
第一種通過方式為此認證系統最起始之審核方式,惟依據此方式審核,每年通過之課程認證平均僅有十來件,通過比例極低,與全面推廣此認證之立意相背,因此發展署又修正公佈第二種通過方式,為有條件通過,僅要求課程開發中較重要之「分析」及「評估」構面須全數符合要求。
因此,就課程認證而言,如何達到「分析」及「評估」構面之指標規範,就是課程通過認證的關鍵,而指標寥寥文字,各人解讀皆不相同。
「5.1.1 應明確定義課程的學習成果評量方式與程序,
且符合教學/訓練目標、對象、內容、教學方法。」
針對本項要求,每一課程單元都應以書面規定評量進行
方式及步驟,且要注意:
- 符合訓練目標: 如目標設立為獨立維修某機械,則評量方式應要有維修操作,不能以筆試來代替。
- 符合訓練對象: 評量對象需要包含所有訓練對象,不能以抽驗方式進行。
- 符合訓練內容: 評量內容須為訓練內容,不能超出範圍。
- 符合教學方法: 評量需要與教學方法一致,例如評量方式有維修操作,教學方法中應包含維修操作的實作練習。
「5.1.2 應設計可判別學習者所需具備職能之評量工具。」
針對本項要求,在課程開發過程中應設計合適評量工具,如每一課程單元之評量表格及評分標準。評量表格可為筆試之試卷、實作之動作評量表等。
評分標準可為
筆試之標準答案、動作評量表之完成標準(含配分)等。
評分標準應注意要與KSA、工作任務及工作產出相對應,
例如工作任務中描述維修某機械
應先完成A步驟再完成B步驟,則相關之評分標準應該要一致。
「5.1.3 應可產生真實非假冒的學習成果證據。」
針對本項要求,在評量過程中,應要產出過程證據及成果證據。
過程證據包含評量過程之錄影、拍照、簽到等,
惟考量各單位之設備及課程開發成本,
選擇合適之方式記錄評量過程。
成果證據包含評量工具及評量紀錄,以筆試為例,
應具備筆試之空白試卷、標準答案、學員填答之試卷。各種評量紀錄,包含實作評量表單等,建議在評量人員完成評量後,請學員簽名確認,證實為本人之評量紀錄。
「5.1.4 需有具實務經驗的利益關係人參與的證據。」
針對本項要求,在執行前述3項要求,應注意如下:
- 學習成果評量方式與程序、評量工具之設計,應該連同課程分析A、設計D、發展D部分之設計規劃,一併召開專家會議,在會中進行確認及修正。
- 學習成果證據之設定,包含過程證據及成果證據之蒐集方式,也應該由專家會議中進行確認及修正。
「5.1.5評量者應符合規劃時訂定所需資格與條件要求。
如:熟悉該課程、評量方式與程序、無利益關係故可
公正評斷等。」
針對本項要求,評量人員應儘量符合下列:
- 建議評量人員資格條件應一併於專家會議中確認及修正。
- 評量人員資格條件之設定,應採兩項原則,首先,至少應具備該課程講師之資格條件,其次,應具備評量職能(如曾受過評量專業訓練、具備評量專業證照等)。
- 依照認證指標起始規劃,講師不宜兼任評量人員,避免其主觀認定影響評量結果,惟考量各課程成本及各單位人力,已朝向認可講師身兼評量人員,惟講師及評量人員之資格條件仍應分開訂定,並有分開之遴選聘用程序。
「5.2.1 課程學習成果證據應可反應個別學習者的學習成效。」
本項要求為評量構面之重點,非常容易因此而無法通過認證,依照本項要求,
評量應該以個人為單位,過往許多課程,為了節省時間及學員負擔,
常常以分組方式進行作業產出,且近年流行工作坊等上課方式,強調團體討論之作業產出,
但此產出並不被認為可反應個別學習者的學習成效,因為每位成員於討論中的實際貢獻,並無法被實際得知,故無法評量實際學習成效。
若因為課程設計因素,課堂必須以小組形式進行教學及產出作業,建議再請學員於課後完成個人作業,以便評量個人學習成效,惟課後作業有抄襲及代寫等風險,僅能請學員於作業簽名確認。
「5.2.2 課程學習成果除純屬知識的課程外,應證明其學習可移轉至行為之具體改變。」
針對本項要求,應重新對應KSA(尤其是S)、工作任務、工作產出、訓練目標、教學方法等,其中涉及行為、技能部分,評量應要能證明其學習導致行為改變。
具體而言,若是某個工作應具備維修某機器之技能,其工作任務及產出應有相對應內容,並延伸訓練目標之一部份,且教學方法應要有實務操作,在評量時要能呈現學員已經能夠做出相對應維修機器之行為動作,並符合所設定之評量合格標準。
「5.2.3 應證明課程結訓與否確實依學習成果來判別,且有合理明確的標準。」
針對本項要求,在課程設計發展時,應要一併明訂結訓標準,不論其各單元採用合格/不及格、多少分為及格等不同評量方式,最終應有結訓標準,不管是各單元合計總分多少為通過、各單元平均分數多少為通過、各單元皆達到合格才能通過,只要能夠合理明確的判斷學員結訓與否,都是可以接受的。
另外有兩點須注意如下:
- 過往許多課程皆採計出席率為結訓標準之一,像是產投課程亦是如此,但在職能導向課程中,出席率並不應該是結訓標準,因為缺席會被視為未完成學習,就算學員仍舊通過評量,也無法證明其課程是否有效,但實務上,學員缺席卻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尤其時數越長的訓練,學員產生缺席的可能性就越高,面對此情形,只要在課程中設計補救機制,例如補上下一梯次同一單元、補看錄影等方式處理,就可視同完成學習時數,但應注意有些教學方式(如討論、演練、上台發表等),使用補看錄影,並無法達到原先設計的效果。
- 若是有學員缺席,而為了讓其通過,採取下修結訓標準等方式,反而可能會影響課程評量之合理性,尤其是原有結訓標準經過專家會議通過,更是不能任意修改。特別應注意的是,學員缺席導致無法符合結訓標準,就算其被評量為不通過,並不會影響課程送認證,因為缺席是學員個人因素,並不是課程開發之問題。
「5.3.1 應說明課程發展之監控流程與回饋方法,以持續改善,並檢附相關文件。」
針對本項要求,只要確實遵循單位之TTQS辦訓流程,課程發展各步驟都有配合四階文件留下紀錄,且有檢討機制,能夠回饋到課程發展階段進行改善,就達到基本要求。
「5.3.2 應說明課程辦理成效,並檢附相關文件。」
針對本項要求,除了學員之成果評量外,可再呈現其他L1、L3、L4之成效,例如課程滿意度、學員考取證照、學員因課程訓練而晉升或加薪。並可透過課後的檢討會議,討論及確認訓練成效。
「5.3.3 應說明各階段參與的利益關係人及規劃執行人員的資格與條件要求。」
針對本項要求,有以下注意事項:
- 各階段參與之利益關係人,尤其是專家會議之出席專家,應該先訂出專家之標準,例如學經歷標準,並有專家遴選過程及相關紀錄。
- 課程規劃及執行團隊成員,也應該訂出相關標準,並且有內部會議遴選過程及紀錄。
「5.3.4 應說明相關文件紀錄之管理方式,以確保過程的完整性與資訊保密性。」
針對本項要求,單位應有妥善之文件管理機制,應符合TTQS辦訓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