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8 25 左永安顧問/ 講師/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ICAP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以下簡稱TTQS) 職業或職類之職能基準內涵,應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主要工作任務、 行為指標、工作產 出、對應之知識、技能、態度及職能級別。 前項職能基準內涵及說明, 由本部發展署公布於職能平台。McGrath(1964)輸入(Input)-過程(Process)-產出(Output)模式(簡稱為I-P-O),作為指標構面,整理分成需求面(Input)- 流程面(Process)-結果面(Output)三大面向,各自面向之重點要求如下所述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勞動發能字第 10705083241 號
修正「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部 長 許銘春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修正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調整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
鼓勵民間發展及 應用,推動培訓產業發展,強化職業訓練內涵及成效,提升從業人員能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職業:指符合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所列之項目。
(二) 職類:指應用相近技能、知識之工作或職務之集合。
(三) 職能: 指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為提高個人與組織現在及未來 績效 所應具備
之知識、技能、 態度或其他特質之能力組合。
(四) 職能分析:指以系統化方式就完成某類型工作、職業或職類所應具備能力之
分析。
(五) 職能基準:指為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組合,包括該
特定職業或 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
知識、技能、態度等職能內涵。
(六) 職能單元:指各職業或職類主要工作任務及其所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
知識、技能、 態度等能力組合。
(七) 職能導向課程:指以職能基準、職能單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布之
相關職能資源 或透過職能需求分析為依據所發展之訓練課程統稱,
學習者可習得所對應職能應具備之職 能內涵,並具備能展現所對應
行為指標之能力水準。
三、為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及推動相關工作,
本部得邀集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討論下列事項:
(一)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及相關推動之協調整合。
(二) 民間團體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之輔導及補助。
(三) 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品質之管理。
(四) 其他與職能基準發展及應用有關業務之推動。
四、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部發展署)為推動職能發展與應用,得對參與
發展職能基準 或職能導向課程者提供輔導或經費補助。 依本要點規定通過
職能導向課程審查之辦訓單位,申請本部發展署其他訓練補助相關計 畫時,
得予優先補助,或提高其補助額度
五、為推動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本部發展署得建置職能發展應用平台
(以下簡稱職能平台), 公布彙收之職能基準內涵與說明、通過品質認證之
職能導向課程、相關職能資源及申請書表 等資料,並提供資料查詢、
審查服務申請 及意見反饋等功能,以利各界運用。
第二章 職能基準
六、職能基準應依下列規定明定其發展範疇:
(一) 行業: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為發展範疇。
(二) 職業:指符合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所列之項目。
(三) 職類:以應用相近技能、知識之工作或職務之集合為發展範疇。
七、職業或職類之職能基準內涵,應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主要工作任務、
行為指標、 工作產 出、對應之知識、技能、態度及職能級別。
前項職能基準內涵及說明, 由本部發展署公布於職能平台。
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部發展署委託或補助之
機構、 或依法 設立之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得發展或申請職能基準審查。
本部發展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單位應
配合提供,未配合者,本部發展署得不予受理。
九、為確保職能基準品質,本部發展署應參照需求、流程及成果等構面品質
訂定審查標準,以作 為審查職能基準之依據,審查指標如附件一。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得參酌前項審查指標發展職能基準,
完成後於職能 平台向本部發展署申請審查。 本部發展署辦理職能基準審查,
得邀請相關專家依第一項審查指標進行審查,審查結果 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第一項職能基準審查指標及流程等相關規定,由本部發展署公布於職能平台。
十、申請單位對職能基準審查結果有不服者,得於審查結果公文送達次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向本 部發展署申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覆,由本部發展署組成
「職能基準申覆審議小組」進行申覆審議,審議結果以公 文通知申請單位。
十一、通過審查之職能基準,由本部發展署辦理登錄,並公布於職能平台。
十二、已登錄之職能基準,應至少每三年由原發展單位評估是否更新,
並將評估結果以書面方式 通知本部發展署。 依第九點規定通過審查之
職能基準,於更新後應重新申請審查。
未依前項規定更新之職能基準,自職能平台移除,並開放由其他具申請資格
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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