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日 星期二

2024 01 02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歐盟碳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碳洩漏(carbon leakage)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L/C)【CBAM指南】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歐盟壓力來臨,台灣企業的智慧低碳化攻防戰!進口歐盟營運廠商須在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CBAM 第一次申報, 7月31日後製造商就需要能掌握自身產品的碳排放資料, 這樣緊湊的節奏下,你準備好了嗎?

 

2024 01 02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歐盟碳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碳洩漏(carbon leakage)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L/C)【CBAM指南】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歐盟壓力來臨,台灣企業的智慧低碳化攻防戰!進口歐盟營運廠商須在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CBAM 第一次申報, 7月31日後製造商就需要能掌握自身產品的碳排放資料, 這樣緊湊的節奏下,你準備好了嗎?

【CBAM指南】歐盟壓力來臨,台灣企業的智慧低碳化攻防戰!

作者

簡勻貞・2023/12/12

進口歐盟營運廠商須在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CBAM 第一次申報,

7月31日後製造商就需要能掌握自身產品的碳排放資料,

這樣緊湊的節奏下,你準備好了嗎?


歐盟 CBAM 源起 

早在2005年,歐盟已針對歐盟25個國家內4,000多家公司收碳排放相關費用,就是歐盟碳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其中有些企業為了避免稅收,將碳排密集的加工製程移至其他碳管制較寬鬆的國家,從而降低被徵收碳相關的稅收。


為真正推進產業更完善的氣候行動,並防範碳洩漏(carbon leakage),歐盟已確立於2023年10月1日正式試行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並要求進口歐盟的廠商於2024年1月31日前提交第一次申報。


申報內容包含「原產國各類CBAM納管產品的總數量」、「直接、間接碳含量」、「產品總碳含量」等。


註:碳洩漏(carbon leakage):當一個國家的排放政策增加了生產成本,原本生產製造行為將轉移至費用及要求較低的國家,但全球的碳排放量並沒有減少,原本的排放管制政策也無法發揮管制力道。


台灣廠商面臨的挑戰


歐盟為台灣第四大出口市場,不容被忽視的影響力

台灣出口佔 GDP 近7成(2023年Q2更新:65.17%)。以2022年為例,對外貿易總額為9,071.2億美元,歐盟為台灣第4大出口市場。


以 2021年為例,我國輸歐鋼鐵材料與製品約246萬噸(約佔1/5外銷重量),其中扣件業有約53萬噸(約16.8億美元)輸往歐盟,大概佔扣件業總體出口比例的30%。


碳揭露競賽已開跑,高碳排產品淘汰危機

目前 CBAM 第一階段要求納管碳密集且具有碳洩漏風險的產業,產品包括鋼鐵、水泥、鋁、肥料、電力與氫氣等,並新增金屬前趨物(金屬材料)與金屬扣件(如螺絲、螺釘等)。


台灣第一階段受衝擊產業為第一名為金屬扣件業(如螺絲、螺釘等)及其他鋼鐵相關產業,第二名鋁相關產業,其餘為肥料。


未來第二階段過度期結束(2026年~)後,歐盟將評估納入其他高碳排產品,如玻璃、陶瓷、紙張、有機化學製品(含塑膠、有機化學品、氫氣和氨)等碳密集產品。


尤其有機會被列為 CBAM 納管的有機化學製品,2022年台灣出口歐洲產品中,有機化學製品中「塑橡膠及其製品」為輸歐第五大出口產品,佔台灣總塑膠出口比 7.22%;其餘有機化學製品緊追其後,為台輸歐第六大產品,佔總化學出口比 6.04%。如果 2026年確認被 CBAM 納管,有機化學製品就會繼扣件業成為衝擊最甚的產業。


另外其他國家也高度討論針對塑膠的管制辦法,所以未來即便未被納入 CBAM 納管產業,塑膠業者仍須要減碳,才有能力應對各方的要求。企業現在就應該逐步建構自身碳數據接露能力,持續進行碳管理降低碳排,並提前交付相關資料給進口商,否則企業將因產品高碳排而降低自身產品競爭力,被原有客戶和供應鏈剔除。


不繳交或是提交不準確報告給進口商風險:

  • 被進口商列為黑名單,踢出供應鏈。
  • 未來若與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L/C掛勾,即無法從進口商收款,除非限期內改善。
  • 進口商主張為違規行為人(貿易商、製造商),向法院訴請賠償,索回之前繳交的罰款。


碳排放量監測方法

1.最佳方法(可持續使用):排放係數法、直接監測法

CBAM 碳含量計算方法(§4.1)提供兩種計算方法:

  • 排放係數法
  • 原料、物料或燃料的使用量與產品產量等數值,乘上排放係數,得出排放量。
  • 舉例:營運數據(電力/蒸氣使用量)× 排放係數=排放量 。
  • 排放係數查詢網站: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

  • 直接監測法
  • 利用偵測器直接監測與量測並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與濃度,準確度較高但非常少見。
  • 像是二氧化碳氣體偵測器在公車排氣管,即可以知道此台公車的直接碳排量。

  • 質量平衡法:
  • 雖然沒有寫在CBAM法案中,但是環保署還有公布「質量平衡法」可作為計算碳排放量計算。
  • 此法是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 產生、消耗及轉換所進行的平衡計算。

  • 像是企業可以在工廠機台上安裝數位電錶監測用電量,數據彙整至碳管理數位平台後,透過能耗換算出單位產品在該機台的碳排放量,再依製程比例分配。


2.緩衝期作法(分階段限用):

碳定價機制、

強制排放監測方案、

經查證之排放監測方法、

CBAM過渡期預設值


在CBAM 緩衝規定(§4.2、§4.3)提到在2024年12月31日前,

若製程排放涵蓋範疇與準確度與相近,製造業者可先採用

1「強制排放監測方案、

2 經查證之排放監測方法、碳定價機制」計算、

3 監測、

4 報告產品的碳含量。


如果企業仍無法有效掌握自身產品碳排量,也可運用


CBAM過渡期預設值(WAT)進行申報,


只能應用到2024年7月31日,後續過渡期預設值應用也不可超過20%。


「CBAM 過渡期預設值」


為歐盟區該類產品碳排放量最高10%的平均值,當作產品碳含量預設值。


由於預設值採的是最高碳排放的產品數據,


所以若採用預設值申報碳含量,一定是產業碳排量最高。


雖說過渡期無須繳交憑證費用,但是申報過度期中,


企業一直不降低自身碳排,將因高碳排而喪失產品競爭力,


最終失去寶貴訂單。


綜合上述,這代表企業自身必須擁有至少一種計算產品碳排量的方式,後續才能完成後續CBAM每個階段的申報。


歐盟免費配額


進口產品免費配額在2023-2025年期間為100%,這期間只需要先完成申報,還不需繳交CBAM憑證費用,

但2026年開始高於免費配額標準者將要補繳差額費用,且免費配額將逐年遞減至2034年降為0%。


國際碳費持續上漲趨勢

歐盟的碳排放交易系統 ETS 價格浮動區間相當大,2023年大約落在79-105歐元/每噸碳,且業界對於 ETS 價格有持續看漲的趨勢。


不過CBAM原意不在懲處,是為了管制總體產業碳排放量,並進而促使企業減碳。而在原產地繳交碳稅,則可以免去在歐盟繳交,所以台灣 2023 年 8 月成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期望可以在台灣先建構相關碳稅機制,為降低 CBAM 對台灣企業的衝擊。


綜合上述3項可見 ,企業不應仰賴預設值等替代方案,應該要開始積極從了解自身碳排放量開始,找到高碳排點,從降低自身碳排量解決才是治本方法。


和競爭對手相比,產品碳排放量太高,不只迎來高昂的CBAM憑證費用,更可能會直接失去歐盟市場。CBAM 對於台灣從大型企業到中小企業產業影響不容小覷,及早行動才能從容應對!


  • A_InstData 製造商資訊
  • 如果沒有中途更換製造商,製造商資訊一年更新一次。
  • B_EmInst 製造商排放源資料
  • 企業內部有串接碳管理數位工具,可以將相應數據直接謄寫上去。

  • C_Emissions & Energy 排放與能源、

  • D_Processes 生產流程、

  • E_PurchPrec 購買之前驅物:

  • 此三欄每季都需要申報一次,在每季結束後2月內可以修正 CBAM 報告。

  • 而過渡期首兩次申報緩衝時間延長至第三季報告截止前,像是:2024/1/31(Q1) 與 4/30(Q2) 前繳交的報告,
  • 至7/31(Q3)前仍可以修正。

  • Summary Communication 通報總結
  • 前面ABCDE欄位填報之資料經過系統計算,統整至通報總結。
  • 出口方(貿易商、製造商)只需要提交通報總結給進口商即可。


CBAM 申報,你知多少?

CBAM 法案中提到有些納管品只需要計算直接排放,但過渡期也需要提供間接排放的資料。例:鋼鐵、鋁的下游產品的間接電力排放,雖然無須納入課徵範圍,但仍然需要提供間接電力排放數據。


如無法確認自身產品是否需要申報,可至綠色貿易資訊網查詢納管貨品號,輸入歐盟CBAM所列出之CN Code稅號前6碼與HS Code進行比對,經查詢就可以確認是否需要申報。


容易誤解1:CBAM 申報範圍

而CBAM 法案中要求的碳含量申報其實只有「原料、加工製造」兩段計算,也可以大致歸類為組織碳盤查


範疇一的「產品生產設施層級排放」、

範疇二的「電力消耗」,以及

部分範疇三的「上游材料」(ISO 14064-1:2018 類別四)。


其中CBAM 申報內容:

「產品碳含量」為「產品碳足跡」的一部分,但


直接提交產品碳足跡和 ISO 14067 的查證報告當作CBAM 申報資料,

會申報過多的碳排量,對於企業不利。


像最多人誤會的像是範疇三的運輸不列為 CBAM 申報範圍


容易誤解2:簡單產品與複雜產品

簡單產品,指產品在生產過程中僅加入原料與燃料,且原料為零碳排。


舉例:從礦場直接採集的原礦,被CBAM列為零碳排。


而簡單產品之外,且被CBAM 列為納管產品皆稱之為複雜產品。


  • 簡單產品:生產中僅加入的原物料與燃料。
  • 舉例:以燒結礦為例,其原料天然的鐵礦砂被視為零碳排,
  • 而製程過程中僅加入助熔劑(石灰石)和燃料,則燒結礦為
  • 「簡單產品」。

  • 複雜產品簡單產品之外的產品。
  • 舉例:以螺絲為例,其材料為具碳含量的線材盤元(且同為 CBAM 管列範圍),則螺絲為「複雜產品」。


容易誤解3:涵蓋溫室氣體

CBAM 與 ISO 14064-1所涵蓋溫室氣體不完全相同。


  • CBAM 申報的3種溫室氣體:
  • 二氧化碳(CO2)、
  • 一氧化二氮(N2O)、
  • 全氟碳化物(PFCs)」。

  • ISO 14064-1 所涵蓋的7種溫室氣體:
  • 二氧化碳(CO2)
  • 甲烷(CH4)、
  • 一氧化二氮(N2O)
  • 氫氟碳化物(HFCs)
  • 全氟碳化物(PFCs)
  • 六氟化硫(SF6)、
  • 三氟化氮(NF3)」。


容易誤解4:買碳權可以抵CBAM 申報費用

只要有碳排放的事實,就需要繳交CBAM的碳關稅。

購買碳權僅作為碳中和,與後續碳中和宣告使用,

所以購買碳權後仍須要申報CBAM。


上述資料皆以歐盟 CBAM 過渡期為主,2026年正式運行將有新增與修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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