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6日 星期四

2020 03 24 左永安顧問 109年三類專業人員回流訓練-時間/課程名稱/講師/地點 [系統分析與評核判斷] [問題分析與解決] [策略性訓練方案規劃] [服務與溝通] [指標評估與連結應用] [職能發展與應用] 〔個案研討〕


2020 03 24 左永安顧問 109年三類專業人員回流訓練-時間/課程名稱/講師/地點 [系統分析與評核判斷] [問題分析與解決] [策略性訓練方案規劃] [服務與溝通] [指標評估與連結應用] [職能發展與應用] 〔個案研討〕


[系統分析與評核判斷] 

[問題分析與解決]

[策略性訓練方案規劃]

[服務與溝通]

[指標評估與連結應用]

[職能發展與應用]

〔個案研討〕


2020 04 13 左永安顧問 世貿聯誼社總經理張所鵬 世貿聯誼社中餐廳的大包廂不僅請到知名設計師設計,且每間都掛有著名畫家的真跡作品,高檔且優雅。為提升菜餚水平,大陸新派京菜高手也受世貿聯誼社邀請來台客座獻藝。


2020 04 13 左永安顧問 世貿聯誼社總經理張所鵬 世貿聯誼社中餐廳的大包廂不僅請到知名設計師設計,且每間都掛有著名畫家的真跡作品,高檔且優雅。為提升菜餚水平,大陸新派京菜高手也受世貿聯誼社邀請來台客座獻藝。

 
工商時報 

姚舜



世貿聯誼社中餐廳的大包廂不僅請到知名設計師設計,且每間都掛有著名畫家的真跡

作品,高檔且優雅。

圖/本報資料照片 

為提升菜餚水平,大陸新派京菜高手也受世貿聯誼社邀請來台客座獻藝。

圖/本報資料照片 

國貿大樓34樓的「世貿聯誼社中餐廳」,立足市場30年,5月底將退出市場。

圖/業者提供



經過審慎考量,位在台北市信義區國貿大樓34樓的「世貿聯誼社中餐廳」,在3月上旬傳出暫停服務二個月後,如今已決定繼33樓「世貿33」婚宴會館之後於5月底歇業熄燈,立足市場30年,擁有不少忠誠「貴客」並建立頂級高端餐飲品牌形象的「世貿聯誼社中餐」自此退出市場。
世貿聯誼社總經理張所鵬表示,世貿聯誼社中餐廳決定結束營運後,留下的原樓層將自即日起對外招租,目前設定的首要對象為有意在台北市信義區經營高樓景觀餐廳的國內外餐飲或飯店集團,其次則是比照33樓將改裝為商辦樓層,爭取企業承租進駐。
世貿聯誼社中餐廳占地751坪,規畫有四間知名設計師設計的VIP貴賓廳、中型與小型包廂各六間,以及開放式用餐區,每個餐期可同時接待280位客人用餐。
張所鵬表示,整個樓層若出租給餐飲或飯店集團,「一口價」月租金250萬元,同時餐廳內既有硬體裝潢、廚房設備,以及桌椅餐具,一律無償免費移轉,「只要團隊人員進駐,馬上就可開業營運」。
有別於一般百貨商場,張所鵬說,為確保運作流暢與顧好品質,世貿聯誼社在國貿大樓地下二樓設有採購進貨區、倉儲區,以及冷凍與冷藏區,餐飲集團進駐34樓後亦可承租使用。
同時身兼國貿大樓執行副總的張所鵬表示,如果企業有意承租為辦公樓層,則每坪租金落在3,700元,國貿大樓會依承租企業需要負責改裝。
「誰先簽約就租誰」,張所鵬說,國貿大樓對34樓未來作何用途目前採開放態度,餐飲集團要租或企業租來當辦公室,就看誰先談定。
成立於1990年的世貿聯誼社營業至今年滿30周年,過去一直是全台最高檔的餐飲會所,其股權與國貿大樓一樣,由元大集團持有七成、 外貿協會持有三成,而世貿聯誼社則由元大集團主導經營。
為迎合市場改變,世貿聯誼社2019年作了二項重大改變,其一是因應少子化與婚宴市場供需失衡,在去年初宣布退出婚宴市場,將33樓宴會廳改為辦公室,另外則是取消會員制,全面向大眾市場開放。


2020 04 03 左永安顧問 在全球化競爭下,企業紛紛跨出台灣進行併購,併購目的不外是切入新市場/客戶、取得關鍵技術/產品、擴大經濟規模等。跨國併購風險及複雜度高出許多,在國情、文化、法規、市場皆與國內有顯著差異下,許多企業現在也紛紛要求進行商業(commercial DD)、營運(operation DD)及人事盡職調查(HR DD)。


 
在全球化競爭下,企業紛紛跨出台灣進行併購,併購目的不外是切入新市場/客戶、取得關鍵技術/產品、擴大經濟規模等。

近年除了鴻海併購夏普外,其他台灣企業也紛紛在海外積極進行併購,交易金額更屢屢創下產業紀錄,諸如統一以七十億元併購韓國熊津飲料公司、台泥投資三四○億元與土耳其集團OYAK共組合資公司等。

然而,多項國外研究皆顯示,為數不少之併購最終皆以失敗收場。併購本身就充滿諸多風險,跨國併購風險及複雜度更有過之而無不及,如何在併購前降低交易風險是重要課題。

以銀行業為例,國際會計準則針對放款減損評估,明確規範需以「預期信用損失模式」推估可能減損。

信用損失模式涉及許多假設,當部分國家金管單位未明確規範,或併購標的公司減損系統建置未完善,既有模式計算出的減損數據,極可能失真。
台灣金融業在併購後若採用較嚴謹的「預期信用損失模式」,恐將因此產生鉅額減損損失。

隨著台灣併購風氣成熟,許多企業在併購時皆會主動進行財務、稅務及法律盡職調查就潛在風險進行評估。然而跨國併購風險及複雜度高出許多,在國情、文化、法規、市場皆與國內有顯著差異下,許多企業現在也紛紛要求進行商業(commercial DD)、營運(operation DD)及人事盡職調查(HR DD)。

相關風險若未於交易前發現,並在合約中進行保護,台灣公司將可能在交易後面臨相關行政裁罰。

另外,除有效降低可能交易風險,許多企業也將注意力放在未來如何創造價值,因此愈來愈多企業也同時開始關注交易後的整合。

因應資金回台等國際趨勢,在這次全球資產配置的重要決策中,台商企業、高資產個人都需要採取整體多面向的經營策略,包括收購業務或出售業務等併購策略、升級轉型或是配置個人財富。

(記者程士華採訪整理)

2020 04 16 左永安顧問 由經濟部主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承辦的新創事業獎,為國內唯一成立 5 年內公司才能申請的國家級新創獎項,本( 19 )屆報名於 109 年 4 月 1 日 10:00 起至 6 月 1 日 17:00 止,廣邀 104 年 6 月 1 日(含)後成立且具新服務、新產品、新流程及創新營運模式的新創企業,競逐總獎金 240 萬元,有科技產業、傳統產業、知識服務業及微型企業等四組,預計選出 13 家「金質獎」獲選企業,並特別設立「評審特別獎」選出至多 3 家獲選企業,共 16 家獲獎企業。

2020 04 16 左永安顧問 由經濟部主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承辦的新創事業獎,為國內唯一成立 5 年內公司才能申請的國家級新創獎項,本( 19 )屆報名於 109 年 4 月 1 日 10:00 起至 6 月 1 日 17:00 止,廣邀 104 年 6 月 1 日(含)後成立且具新服務、新產品、新流程及創新營運模式的新創企業,競逐總獎金 240 萬元,有科技產業、傳統產業、知識服務業及微型企業等四組,預計選出 13 家「金質獎」獲選企業,並特別設立「評審特別獎」選出至多 3 家獲選企業,共 16 家獲獎企業。

2020 04 16 左永安顧問 由經濟部主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承辦的新創事業獎,為國內唯一成立 5 年內公司才能申請的國家級新創獎項,本( 19 )屆報名於 109 年 4 月 1 日 10:00 起至 6 月 1 日 17:00 止,廣邀 104 年 6 月 1 日(含)後成立且具新服務、新產品、新流程及創新營運模式的新創企業,競逐總獎金 240 萬元,有科技產業、傳統產業、知識服務業及微型企業等四組,預計選出 13 家「金質獎」獲選企業,並特別設立「評審特別獎」選出至多 3 家獲選企業,共 16 家獲獎企業。


總獎金 240 萬元國家級新創事業獎,等你來挑戰!



由經濟部舉辦的「新創事業獎」今年已邁入第 19 屆,過去獲獎的 256 家企業中已有 29 家上市、上櫃、公開發行或登錄創櫃版、54 家獲創投及企業投資,10 家被中大型企業併購,更有 49 家獲得創新研究獎、小巨人獎及國家磐石獎等,即日起至 6 月 1 日截止報名,國家級獎項,值得你擁有!

由經濟部主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承辦的新創事業獎,為國內唯一成立 5 年內公司才能申請的國家級新創獎項,本( 19 )屆報名於 109 年 4 月 1 日 10:00 起至 6 月 1 日 17:00 止,廣邀 104 年 6 月 1 日(含)後成立且具新服務、新產品、新流程及創新營運模式的新創企業,競逐總獎金 240 萬元,有科技產業、傳統產業、知識服務業及微型企業等四組,預計選出 13 家「金質獎」獲選企業,並特別設立「評審特別獎」選出至多 3 家獲選企業,共 16 家獲獎企業。

國家級的肯定,讓你發光發亮
新創事業獎至今已執行 18 屆,獲獎企業達 256 家,獲獎企業中已有 29 家上市、上櫃、公開發行或登錄創櫃版,其中 54 家已獲創投及企業投資, 10 家獲中大型企業併購,更有 49 家獲得創新研究獎、小巨人獎及國家磐石獎等其他獎項,均展現獲獎企業優質的競爭實力及獲得市場高度肯定;此外本獎項另提供顧問輔導、企業廣宣、推薦參展及典範表揚等服務,增進新創事業發展能量。

學長姐分享,讓你得心應手

為利更多優秀的新創企業參與獎項選拔,並了解相關申請流程,將於 4 月 15 日 (三)下午 2:00 於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粉絲專頁舉辦線上說明會,邀請獲獎企業分享參賽歷程及創業經驗,提供參賽企業準備參考,歡迎創業家們共襄盛舉,踴躍報名,來電請洽 02-2366-0812 轉 171 、 328 新創事業獎工作小組或逕上新創事業獎官方網站查詢。
第 19 屆新創事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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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獎項
為營造優質創業環境,形塑台灣成為創業型社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新創事業獎」選拔活動,鼓勵各業界創新新創企業,發展具備優質營運模式之新創事業,樹立成功典範,提振創業家精神,帶動國內創新創業之風氣,為經濟注入活水。
參賽資格
成立五年內(民國 104 年6月1日(含)之後成立),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參賽標的
企業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流程或服務。
參賽組別
A. 科技產業組 B. 傳統產業組 C. 知識服務業組 D. 微型企業組
獎勵方式
1. 獎項名額:4 組預計選出13 家「金質獎」獲獎企業,另增設至多3家「評審特別獎」獲獎企業,頒發獎金、獎座及獎狀乙只。(金質獎與評審特別獎「可」重複獲獎)
2. 獎金配置:經評審通過者獲頒獎座、獎狀及均分總獎金新臺幣240 萬元,以至多16 家為原則。
評選流程
經資格審通過後,共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分別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實地訪審以及最終決審。
評審指標
組織定位
20%
A.公司經營目標、領域及理念B.創業團隊介紹C.智慧財產權佈局與經營方法
營運創新
30%
A.產品或服務之創新性B.營運模式、經營策略及核心競爭力C.經營管理特色及與競爭者差異分析D.研發投入及規劃
市場行銷
35%
A.目標市場分析與行銷策略B.行銷通路規劃與執行C.銷售實績與國內外發展潛力
財務治理
15%
A.財務規劃與風險管理策略B.財務結構與財務預估
企業社會責任
加分項目
 
創業夢想+
特別邀請第18屆獲獎學長姐錄製小短片,與我們分享參獎與創業的歷程,幫助各位學弟妹勇奪佳績!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臺灣創業生態系「新創企業輔導」
提供業師輔導、知識創造交流、資源整合與企業媒合之服務,以市場尚未被滿足且具價值之需求為導向,透過輔導資源精煉企業商業模式、匯聚跨產業人才及技術並與各市場對接串連。
申請資格 : 民國 104 年1月1日(含)起成立,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常見Q&A
Q1新創事業獎是選拔優秀個人還是優秀企業?
A1:選拔優秀企業。因此計畫書內容應聚焦在企業營運、企業策略及企業未來規劃,非個人創業經歷或過程。
Q2我的企業營業狀況不佳或初期資金皆投入研發而無顯著營收,是否毫無獲獎機會?
A2:新創事業獎是選拔「創新」及「後續潛力」之企業,如果企業具發展潛力仍有 獲獎機會。
Q3我的企業營運項目符合多組資格,我要如何選擇組別?
A3:依企業主要營運或創新特色選擇最有利組別,或以主要經營項目來判定組別。
歷屆新創事業獎得獎專輯



2020年4月3日 星期五

2020 04 03 左永安顧問 行政院今召開臨時院會,會後宣布新增編列300億元特別預算,補助100萬名的自營業者,將提供每月1萬元薪資補貼,共3個月。勞動部官員補充,投保薪資必須在2萬3800元(含)以下、未達課稅標準才能申請,且不限業別,不過若已經領取其他部會補助的自營業者,例如計程車、遊覽車司機,就不能重複再領勞動部補助。







政院編列300億元特別預算,補助100萬名的自營業者,將提供每月1萬元薪資補貼,共3個月。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政院編列300億元特別預算,補助100萬名的自營業者,將提供每月1萬元薪資補貼,共3個月。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今召開臨時院會,會後宣布新增編列300億元特別預算,補助100萬名的自營業者,將提供每月1萬元薪資補貼,共3個月。勞動部官員補充,投保薪資必須在2萬3800元(含)以下、未達課稅標準才能申請,且不限業別,不過若已經領取其他部會補助的自營業者,例如計程車、遊覽車司機,就不能重複再領勞動部補助。

勞動部常務次長林三貴表示,基本上現在各部會都在紓困,但大部分都聚焦在特定產業受雇者,像是交通部、文化部紓困計畫已涵蓋了計程車司機、部份藝文工作者等,考量還是有些自營作業者沒被照顧到,因此再新增300億的特別預算,不分產業別,每月補貼1萬元,共3個月。

林三貴說明,自營業者就是自己當老闆,像水電工、攤商、營造業工人都算在內,若沒有在各部會的自營業者紓困計劃範圍內的自營業者,就可以申請勞動部補助,適用條件必須是勞保投保級距必須在2萬3800元(含)以下,且未達課稅標準的自營業者,以投保人數來看,投保薪資在2萬3800元以下的超過100萬人,且業別分布廣。

此外,勞動部也將開辦勞工紓困貸款,總共有500億元額度,並提供利息補貼。

2020年4月2日 星期四

2020 04 02 左永安顧問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協助微型創業,並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女性。 (二)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國民。 (三)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且設籍於離島之居民。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1字第09801350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1字第0980135810號令修正發布第714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1字第0990135071號令修正發布第3467812131623點;並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1字第1000135227號令修正發布第712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1字第1000136594號令修正發布第712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10318113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5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勞動發創字第1050501987號令修正發布第345789111224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勞動發創字第1050510592號令修正發布第72223242526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勞動發創字第1080503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5點;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勞動發創字第1090502646號令修正發布第2222-1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協助微型創業,並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融資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本貸款受理申請及審查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辦理。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女性。
(二)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國民。
(三)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且設籍於離島之居民。
前項人員,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本貸款:
(一)所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五年。
(二)所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三)所營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辦理立案登記未超過五年。
四、申請人經核給貸款者(以下簡稱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得以同一所營事業,依前點規定再次申請本貸款。但以二次為限。
五、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六、本貸款應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且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七、符合第三點貸款資格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創業畫及貸款申請書。
(二)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切結書正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六)本部或政府機關(構)三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但第四點所定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七)設籍於離島之居民者,應另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但第四點所定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具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分者:各該辦法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符合天然災害受災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符合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要點規定之身分者:本部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該法令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文件及資料未完備者,由本部通知申請人於二十一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申請人或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
九、本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符合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其貸款額度最高為五十萬元。
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依第四點規定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及再次申請貸款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二項規定之最高額度。
十、本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十一、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貸款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人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本部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最長一年。
十二、本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貸款人每次貸款期間前二年免負擔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
貸款人符合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身分者,其利率負擔依各該規定辦理。
貸款人符合第七點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者,每次貸款期間前三年免負擔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固定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全額利息。
十三、本部為審查本貸款申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人。
(二)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人至七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審查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承貸金融機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每一申請案件,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轉送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事宜。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於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事業之任何職位或創業諮詢輔導,及解任未滿一年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者。
(四)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十四、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持通知書及辦理貸款之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或所屬各地分支機構辦理貸款。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辦理貸款者,在期間屆滿日前,得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作業,應依第八點規定審查,並查證申請人所營事業停業、歇業及變更負責人之情形。
承貸金融機構自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至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次日起,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及撥貸。
承貸金融機構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審查及撥貸者,應敘明理由向本部說明。
十五、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遭承貸金融機構退回或調整貸款金額者,本部得邀集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申請人召開協調會議共同協商處理。
十六、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捐助信保基金,另由信保基金提供等額之相對資金。
前項捐助款及相對資金不足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時,本部及信保基金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貸款人依據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點五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為百分之零點五。
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免擔保品。但貸款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徵提擔保品者,得免向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
十七、貸款人除繳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費用。
十八、本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按月向本部申請。
承貸金融機構應按月將貸款人每月繳款明細、逾期催收、強制執行等相關資料彙送本部,據以核撥補貼利息金額。
十九、貸款人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本部:
(一)停業。
(二)歇業。
(三)變更負責人。
二十、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
前項貸款人清償積欠貸款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部得繼續補貼利息。但補貼期間不得超過第十二點之規定。
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期間,本部不予補貼利息;已撥付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本部。
貸款人逾期繳款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處理,予以利息補貼。
二十一、承貸金融機構未依第十四點第三項規定辦理,而貸款人有第八點或第十九點規定情形,本部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承貸金融機構應返還本部,並自行補貼貸款人利息。
二十二、貸款人為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六個月。
貸款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四)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
貸款人有第十九點或第二十點規定情形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第一項各款之申請者,應報本部備查。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除有第十九點規定之停止利息補貼情形外,由本部補貼利息。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息之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
二十二之一、本部於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發生時,得視災害特性、受災範圍及嚴重程度,另行公告下列事項:
(一)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申請期間及應檢附文件。
(二)延長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及展延貸款還款期限。
(三)其他相關事項。
二十三、本部及信保基金得會同相關機構訪查申貸者企業經營及各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業務情形,貸款人及金融機構不得拒絕。
前項訪查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二十四、辦理本貸款之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各級承辦人員,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呆帳,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五、本部輔導之創業者或協助推動創業業務之單位,經本部評選績效優良者,得予以表揚及獎勵。
二十六、本要點所需之經費,除貸款融資資金外,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