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溫室氣體排放係數」,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事業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排放係數法計算者,採用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如下:
(一)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排放係數如附表一。
(二)製程排放源排放係數如附表二。
(三)逸散排放源排放係數如附表三。
(四)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排放源接排放係數採用版本如下:
1、購買或使用公用售電業電力者,依盤查及查驗時經濟部最新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
2、購買或使用非公用售電業電力者,依供應商提供最新版之電力排放係數。
3、購買或使用蒸汽者,依供應商提供最新版之蒸汽排放係數。
二、事業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使用之溫暖化潛勢如附表四。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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