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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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經濟日報2014 05 07
「日月光預防性條款」生效。財、經兩部已會銜發布企業研發投抵辦法修正案,今後企業申請研發經費抵稅資格門檻再添一項,若當年度因同一事由連續違反食安、環保或勞工相關法規者,不得申請抵稅。
修正後的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明列企業申請研究發展支出抵稅權的資格,必須符合三項條件,包括:
一、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
二、當年度無就同一事由連續違反
     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
    且經主管機關裁定情節重大之情事。
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的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的創新。

所稱研究發展,是指公司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的創新活動。其相關經費支出,可以抵減15%的所得稅,抵稅期限定一年。

封測大廠日月光因涉偷排有毒廢水引起社會撻伐,立委提案修法訂定「日月光條款」,針對企業爆發重大違法行為,主張暫停租稅減免優惠。財部與經部均已提出稅捐稽徵法與產業創新條例的修正案,將就相關違法行為制訂處罰條款。目前正在立法院等待完成修法程序。

在此之前,財經兩部已先行修訂產創條例相關子法規,在研發支出投抵辦法的申請資格加以設限。財政部指出,依據修正後的研發投資抵減辦法,企業提出抵稅申請時,其資格涵蓋: 申請當年度若連續因同一事由違反環保、食安與勞工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即喪失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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