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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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在組成方面,證券交易法並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並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其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並提董事會決議: 

一、依第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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