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創業百萬小學堂 台灣大學 和君 品牌 創新研發中心 品質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一) 職業:指符合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或中華民國職業分類典所列之項目。 (二) 職類:指應用相近技術、知識之工作或職務之集合。 (三) 職能:指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為提高個人與組織現在及未來績效所應具備之知識、技術、態度或其他特質之能力組合。 (四) 職能分析:指以系統化方式就完成某類型工作、職業或職類所應具備能力之分析。 (五) 職能基準: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會職訓局所發展,為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組合,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知識、技術、態度等職能內涵。 (六) 職能基準單元:指組成職能基準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及其所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知識、技術、態度等能力組合。 (七) 職能導向課程:指以職能基準或透過職能需求分析為依據所發展之訓練課程統稱,包含職能基準課程、職能基準單元課程及職能課程等三類。 (八) 職能基準課程:指依本會職訓局採認公告之職能基準所發展之訓練課程,其應涵蓋該基準所有職能基準單元,使學習者可習得各單元所應具備之職能內涵,並具備能展現所有行為指標之能力水準。 (九) 職能基準單元課程:指依本會職訓局採認公告之職能基準,其中部分職能基準單元為依據所發展之訓練課程。學習者可習得所對應職能基準單元應具備之職能內涵,並具備能展現所對應行為指標之能力水準。 (十) 職能課程:指因應產業或特定組織之需要,透過職能分析所建構的職能模型為依據所發展之訓練課程。其規劃需明確對應至全部或部分職能單元。學習者可習得所對應職能應具備之職能內涵,並具備能展現所對應行為指標之能力水準。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勞職能字第1020501323號令
一、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會職訓局)為協調整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鼓勵民間應用,推動培訓產業發展,強化職業訓練內涵及成效,提升從業人員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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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有效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及推動相關工作,本會職訓局得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討論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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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職能基準應依下列規定明定其發展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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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職業或職類之職能基準內涵,應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主要工作任務、行為指標、工作產出、對應之知識、技術、態度及職能級別。 前項職能基準內涵及說明,由本會職訓局公告之。 | ||||||||||||||||||||||||||||||||||||||||||
六、 | 為確保職能基準品質,本會職訓局應參照投入、過程及產出等構面品質訂定審查標準,以作為審查職能基準之依據。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發展職能基準,得參酌前項審查標準,並於完成後向本會職訓局申請審查。 本會職訓局辦理職能基準審查,得邀請相關專家依據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人。 有關職能基準審查之相關規定,由本會職訓局公告之。 | ||||||||||||||||||||||||||||||||||||||||||
七、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或依工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設立之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 ,得申請職能基準審查。 前項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應符合下列條件:
本會職訓局為辦理審查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單位應配合提供。 | ||||||||||||||||||||||||||||||||||||||||||
八、 | 通過審查之職能基準,由本會職訓局辦理登錄,並公告於專屬資訊平台(以下簡稱資訊平台)。 | ||||||||||||||||||||||||||||||||||||||||||
九、 | 已登錄之職能基準,每三年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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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職能導向課程之發展範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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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職能導向課程之規劃內涵,應包括課程名稱、目標對象、先備條件、引用職能內涵、課程地圖、課程目標、內容大綱、教學方法、教材教具、教學資源、師資資格條件、學習成果評量方式及證據等課程發展設計內涵項目。 | ||||||||||||||||||||||||||||||||||||||||||
十二、 | 為確保職能導向課程品質,本會職訓局應訂定審查標準作為審查依據,該標準應兼顧需求分析、課程設計及教學、成果評量等構面之品質。 辦理訓練之單位(以下稱辦訓單位)應參酌審查標準發展職能導向課程,並完成實際開班及學員學習成果評量後,併附該課程係自行發展之切結,送本會職訓局進行審查。 職能導向課程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者,應由辦訓單位自行負責。 本會職訓局受理後,由相關專家依據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單位。 有關職能導向課程品質審查之相關規定,由本會職訓局公告之。 | ||||||||||||||||||||||||||||||||||||||||||
十三、 | 辦訓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職能導向課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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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通過職能導向課程審查之辦訓單位及協同發展單位為「認可職能訓練組織」,由本會職訓局核發有效期限三年之職能導向課程品質標章,並登錄公告於資訊平台。 | ||||||||||||||||||||||||||||||||||||||||||
十五、 | 通過職能導向課程審查之辦訓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本會職訓局得不定期查證,違反者廢止其通過審查決定,繳回品質標章,並於五年內不得申請職能導向課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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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通過職能導向課程審查之辦訓單位於三年有效期間,其訓練品質評核系統(TTQS)未達銅牌以上等級者,本會職訓局應廢止辦訓單位通過審查之決定,追回品質標章,並公告於資訊平台。 | ||||||||||||||||||||||||||||||||||||||||||
十七、 | 職能導向課程品質標章有效期到期後,標章失其效力,課程相關資訊自資訊平台移除。 辦訓單位得於標章到期前,經維護更新後重新申請審查。 | ||||||||||||||||||||||||||||||||||||||||||
十八、 | 本會職訓局得對參與發展職能基準或職能導向課程者辦理輔導或補助措施,輔導及補助相關計畫另定之。 依本要點規定通過職能導向課程審查之辦訓單位,於申請本會職訓局其他訓練補助相關計畫時,得優先給予補助或提高其補助額度。 | ||||||||||||||||||||||||||||||||||||||||||
十九、 | 本要點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會職訓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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